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能宽与宋达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能宽,宋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20号申请执行人:王能宽,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宋达平,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王能宽与宋达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达平应当于2016年10月21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王能宽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本院将被执行人宋达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行的存款20200元划拨给申请执行人王能宽,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宋达平负担,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9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王学林审判员  张一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