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明昊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明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周明昊,女,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周明昊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02行审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