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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65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烁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王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杰胜,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烁,女,汉族,1978年5月15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65号,执行依据:(2016)苏07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