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4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龚宏坚、区健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宏坚,区健丽,陈金福,林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4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宏坚,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区健丽,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陈金福,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林燕玲,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龚宏坚、区健丽与被执行人陈金福、林燕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金福、林燕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龚宏坚、区健丽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金福、林燕玲协助办理坐落于平南县平南镇新村头小区房屋一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01)字第260201033号;房产证号:平房权证统字第××号】,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桂0821执454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陈金福、林燕玲协助办理坐落于平南县平南镇新村头小区房屋一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01)字第260201033号;房产证号:平房权证统字第××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龚宏坚、区健丽名下,因本院确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对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枢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