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高翠莲与程志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翠莲,程志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893号原告:高翠莲,女,64岁。被告:程志银,男,44岁。原告高翠莲与被告程志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程志银户籍所在地为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红星村,起诉中所列被告程志银居住在集贤县福利镇紫玉小区14号楼2单元701室。经查,集贤县福利镇紫玉小区14号楼2单元701室住户是刘玉秋,原告无法证实被告程志银在此居住,且无法提供其他正确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翠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计2217.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玉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