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5财保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满云与被申请人何永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满云,何永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5财保5号之一申请人李满云,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住宁远县。被申请人何永文,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永县。申请人李满云与被申请人何永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何永文货车一辆。申请人李满云向本院提供其丈夫张军定在江永建设银行的存款作为担保。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5财保5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何永文车辆一台;并冻结申请人李满云丈夫张军定在江永建设银行上的存款。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依法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并告知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现因申请人李满秀未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何永文的车辆一台的扣押。解除对申请人李满云丈夫张军定在江永建设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建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相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