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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树祥与被告杜荣贵机动车交通���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祥,杜荣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265号原告:张树祥,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杜荣贵,男,���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张树祥与被告杜荣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树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杜荣贵赔偿经济损失35102.50元;2.要求杜荣贵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1日17时许,杜荣贵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杨木乡板石村与东风村之间的村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将张树祥撞到,导致其受伤。经与杜荣贵协商未果,张树祥因此诉讼到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张树祥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向杜荣贵送达法律文书。张树祥无法提供杜荣贵的其他送达地址,且不同意本院通过公告方式向杜荣贵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树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建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荆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