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姚宝起与孙继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宝起,孙继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988号原告:姚宝起,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孙继胜,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受理原告姚宝起与被告孙继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姚宝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姚宝起负担。审判员 招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