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5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玉萍、福州乾人服装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萍,福州乾人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5执74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萍,女,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福州乾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申请执行人刘玉萍与被执行人福州乾人服装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榕开劳仲裁[2016]第21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州乾人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下德村工业小区的土地及厂房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冻结,现正在财产处置当中,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财产处置周期较长,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榕开劳仲裁[2016]第215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陈政恽执行员 谢贤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世勇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