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91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兴儒与被告罗汉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儒,郭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217号原告:郭兴儒,住甘肃省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秦军(系郭兴儒叔父),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罗汉科,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郭兴儒与被告罗汉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郭兴儒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兴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兴儒撤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郭兴儒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