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富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富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397号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鸿博御园1号楼28号车库。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新,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张富宝,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富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付立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