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初1880号原告: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新街路4022号1163室。法定代表人:朱红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海、陈亮,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经济开发区银焰路16号。法定代表人:严月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营猛,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下述简称展冀膜公司)诉被告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下述简称长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展冀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海、被告长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展冀膜公司诉称:2014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膜施工安装合同》,合同金额为1220000元。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半年内被告支付工程款至合同价的95%,5%的质保款于一年质保期满后3日内支付。现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2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虽然在2015年3月、9月出现膜撕裂、积水的问题,但原告已经进行了修复。2016年2月4日涉案工程质保期已到期,被告仅支付600000元工程款,余款620000元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长江公司辩称:原告承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无权要求我公司支付剩余款项。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膜施工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70%,我公司已经支付了600000元,按工程节点已经超付了。2015年2月4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3月20日,因原告施工的工程出现膜撕裂和产生积水的问题,我公司及时通知了原告,原告进行补救且承认系因为施工不当产生的问题,并承诺后期不会再出现膜撕裂。但在2015年9月,涉案膜工程仍出现撕裂,也导致建设单位暂扣我公司的工程余款700000元。后原告对膜撕裂再次进行维修。2016年12月,涉案的膜工程在同一部位又出现了撕裂,我公司催促原告维护、施工,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维修费10200元。我公司认为按《膜施工合同》第4.7条约定,膜体的保修期为20年。原告拒绝维修,因此我公司自行维修,产生维修费10266元,该款应由原告承担,应在原告的工程款中扣除。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被告将宿迁市宿城区古黄河水景公园内门球场膜结构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就此签订《膜施工安装合同》。合同第3.2条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包干价)人民币122万元。”合同第3.7条约定:“质量验收合格后半年内付至合同价款的95%,5%的质保款一年质保期满后3日内无息支付。”合同第4.7条约定:“根据发包方选用的膜材种类,承包方就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向发包方整体工程提供一年质量保修。其中膜体部分膜材供应商提供20年质保,保修日自竣工日起算。”合同第5.2条约定:“膜材选用维立凯M602型PTFE膜材;具体技术数据及布样由发包方确认封样作为本合同附件。膜材的质保条款及赔付标准以膜材供应商提供的质保条款及赔付标准为准。”原告施工完毕后,2015年3月,涉案工程出现膜结构撕裂现象,被告向原告发文要求维修。原告维修后于2015年8月8日向被告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关于宿迁古黄河水景公园门球场膜结构工程存在膜布撕裂问题,我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接到贵公司单位文件通知,并于2015年3月20日第一时间进入现场勘查检验,并于3月24日至3月28日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修复施工,解决存在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存在的实际问题:由于施工人员大意,没有在完工后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第二次张拉,使膜布局部松弛导致局部积水,增加负荷,承重过大,而导致受负荷使局部膜布撕裂。引起积水的原因:经现场仔细勘查,发生膜布撕裂的主要原因是两桁架之间膜布较为平整,因膜为柔性材料,当遇有外部压力就出现凹坑漏洞而导致积水,在凹槽的膜布范围内超过了膜布本身允许承受的核定荷载而引起膜布撕裂。解决方案:把已经撕裂的膜布通过热熔工艺完成裂口修复;在两桁架之间采用20#钢丝绳通过调整法兰把膜布起拱调平,解决凹坑问题,通过浇水实验,膜布已100%不积水。膜布工程质量承诺:对于因施工不当导致膜布撕裂现场,经过我司技术整改后,至今4个月没有任何地方发生异常,至此我司承诺在可抗力的因素下,宿迁古黄河水景公园门球场膜结构不会再次发生膜布撕裂现场。”2016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联系函称涉案工程膜布上方有积水现象,要求原告维修。2016年12月7日,原告回函称涉案工程已过一年质保期,被告需支付10200元维修费。2016年12月8日,被告回函称涉案工程系因原告于2015年3月维修不到位产生积水,要求原告予以维修。后被告自行就该积水部分的膜布予以维修。后原告索款未果,因而成讼。另查明:被告共计已付款600000元。以上事实有膜施工安装合同、联系函、承诺书、维修报价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将涉案门球场膜结构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已施工完毕。原被告均认可涉案工程于2015年2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付款。现被告抗辩涉案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原告未予维修,其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应自工程款内扣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第4.7条约定涉案整体工程保修期为1年,膜体部分由膜材供应商提供20年质保。合同第5.2条约定膜材的质保条款以膜材供应商提供的质保条款为准。上述合同条款已明确涉案工程保修期为1年,仅膜材质保期为20年。涉案工程出现膜布撕裂系因原告施工不当导致,而非膜材本身质量不合格,因此该质量问题应适用1年保修期。原告已在2015年内两次对涉案工程维修,而第三次出现膜布撕裂系2016年12月发生,已距原告第二次维修一年多之久,可以推定原告两次维修已修复合格。2016年12月,涉案工程已逾保修期,原告有权主张有偿维修。对被告抵扣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现涉案保修期满,被告应全额支付工程款,被告现已支付600000元,尚余620000元未支付,故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6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