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志荣与黑龙江省依安县依龙镇丰林村民委员会、沈明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志荣,沈明广,黑龙江省依安县依龙镇丰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0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志荣,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杰,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依安县依龙镇丰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尹春龙,该村委会主任。原审原告:沈明广,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王志荣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依安县依龙镇丰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丰林村委会)、原审原告沈明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志荣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丰林村委会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工作纪实,在本案发回重审时,其擅自编造了一个工作纪实提交给了法庭,原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是错误的。2.本村村民赵喜富的房屋已被拆迁,原审法院错误地认定了该农户住宅至今尚未被拆迁。赵喜富本人可以出庭作证。3.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即双方是否存在口头协议,均采用了“能够推定被告与原告之间达成了口头拆迁补偿协议”,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争议双方存在口头约定。4.二审法院对王志荣回答的庭审问题记录不全,第二次上诉换了一个法官,在一个小屋里问一问就算开庭。5.根据国家农村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办法第4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偿是有相应标准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1132号民事判决,原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志荣与丰林村委会是否对房屋拆迁达成口头补偿协议。综合本案情况来看,丰林村委会工作人员张俭、吕云鹏、尹春龙对此出具了工作纪实,用以证实丰林村委会与王志荣就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已经达成口头协议的事实,原审法院对该工作纪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无不当。丰林村委会在拆迁过程中是依据依龙镇新农村建设整镇推进方案中制定的标准以及当地农户拆迁的操作流程对农户进行的拆迁补偿。在此过程中,丰林村委会称与拆迁的农户之间均没有书面拆迁补偿协议,王志荣亦未举示出该相关证据。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丰林村委会与王志荣之间达成了口头拆迁补偿协议并无不当。对于王志荣的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原审法院依照依龙镇党委政府制定的《依龙镇新农村建设整镇推进工作中具体问题解决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对王志荣予以补偿亦无不当。另,证人丰林村村民赵喜富在本院询问时到庭作证时称,其土房已经拆迁,砖房没有拆迁是因为其未能就拆迁费用与丰林村委会达成协议,与王志荣所述的情况并不相符。关于王志荣提出二审法院违反程序问题。经查,二审时,由主审法官与书记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而非开庭审理,故另两名合议庭成员未到庭并不违反法定程序。王志荣在二审进行询问时未提出异议,且在调查笔录上签字予以确认,说明其认可二审调查程序。二审法院并未损害其诉讼权益。综上所述,王志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志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伟华审 判 员 李 鑫审 判 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任莉志书 记 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