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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沈雪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雪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1刑初1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雪菲,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仪征市,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江苏省仪征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雪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涯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雪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1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沈雪菲驾驶苏K×××××号小型轿车,沿仪征市马集镇33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93KM+300M路段时,因疏忽大意与前方同向驾驶电动三轮自行车的被害人孙某(男,殁年52岁)发生碰撞,事故致被害人孙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孙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仪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沈雪菲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沈雪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沈雪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胡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摄影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居民死亡殡葬证、火化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发破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雪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被告人沈雪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沈雪菲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雪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忠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