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焕梅与被告赵卫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梅,赵卫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1060号原告:李焕梅,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渭南市四马路。被告:赵卫民,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保安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焕梅与被告赵卫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焕梅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焕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焕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二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