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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焕梅与被告赵卫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梅,赵卫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1060号原告:李焕梅,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渭南市四马路。被告:赵卫民,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保安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焕梅与被告赵卫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焕梅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焕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焕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二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