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宋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保36号申请人: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查桥村。法定代表人:汪北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俊,男,汉族,1976年3月7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身份证明号:340803197603072314。申请人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俊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或应得收益(含股权),申请人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皖R×××××小型越野客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宋俊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元,期限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90000元的财产或应得收益,期限两年;二、查封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皖R×××××小型越野客车,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钱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