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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恢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廖翔与陈建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翔,陈建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恢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翔,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陈建品,男,生于1968年3月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廖翔与被执行人陈建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作出(2015)达达民保字第155号民事裁定书,对廖翔自愿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渠县x住房一套(产权证字号:x,建筑面积:107.33平方米)进行了查封,现(2015)达达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廖翔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廖翔申请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理由充分,应予解除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廖翔自愿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渠县x住房一套(产权证字号:x,建筑面积:107.33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正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