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5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卜来君与张丽秋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来君,张丽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5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卜来君,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客车车主,住址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张丽秋,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来君与被执行人张丽秋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丽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司法调查,被执行人张丽秋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卜来君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丽秋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卜来君已明确表示,同意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永刚审判员 周佳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义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