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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博诉被告张涛、沈阳瑞裕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博,张涛,沈阳瑞裕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1768号原告:王博,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涛,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瑞裕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34甲8号(22门)。法定代表人:张涛。原告王博诉被告张涛、沈阳瑞裕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