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沈后富与张启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后富,张启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339号原告:沈后富,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曹书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启太,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沈后富诉被告张启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后富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后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后富负担。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丁立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