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31执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世飞与被执行人万治优、牛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世飞,万治优,牛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世飞,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万治优,男,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牛艳(系被执行人万治优之妻),女,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教师,现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世飞与被执行人万治优、牛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31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万治优、牛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治优、牛艳履行:一、向申请执行人钟世飞支付饲料款44300元,利息损失2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594元。2017年2月21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牛艳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子洲县管理部XXXXXX卡号中的公积金存款4300元。因本院同一天也受理了万和平与被执行人万治优、牛艳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案件,经和申请执行人万和平协商同意,以万和平的案件划拨住房公积金,然后给两个给执行案件各兑现一半。本案中,给钟世飞兑现2100元,其中包括利息损失2000元、饲料款100元,牛艳负担实际执行费50元。2017年3月7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万治优、牛艳夫妻共有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西沙经济开发区元驰世纪城A1领寓B幢5层2-505号房屋(房产证号:XXXX**)一套,期限为三年。现申请人钟世飞陈述他暂不申请处置查封的房屋,自愿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31民初4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