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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迪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卉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迪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卉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3890号原告:上海迪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唐竹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卉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褚成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被告上海卉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反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樊 杰代理审判员  黄静雅人民陪审员  冯连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