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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李健殊与长春高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殊,长春高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605号原告:李健殊,住长春汽开区。被告:长春高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殊诉被告长春高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健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李健殊负担。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