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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忠英申请执行朱红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英,朱红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王忠英,男,1982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柳毛乡柳毛村。被执行人:朱红雁,女,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知一镇潘家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英与被执行人朱红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忠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恢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鸥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