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29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赵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赵海龙,唐玉敏,王学江,赵海丽,王玉立,井学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297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负责人张毅,行长。被执行人赵海龙,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唐玉敏,女,1974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学江,男,1988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赵海丽,女,1986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玉立,男,1978年2月出生,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井学兴,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海龙、唐玉敏、王学江、赵海丽、王玉立、井学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鲁1581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赵海龙、唐玉敏、王学江、赵海丽、王玉立、井学兴的银行存款320000元。(如划拨:划拨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