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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定旺与宋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定旺,宋晓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129号原告:杨定旺,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宋晓俊,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杨定旺与被告宋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定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定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 员( 姚婷 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