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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詹某1、詹某2与成都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某1,詹某2,成都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753号申请执行人:詹某1,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执行人:詹某2,女,汉族,1986年1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成都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吴祖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瑜,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66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詹某1、詹某2申请执行成都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为192248.13元及利息,执行费2784元。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海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