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民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兆玉与张兆春、耿国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兆玉,张兆春,耿国芹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民终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兆玉,男,1977年6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兆春,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国芹(系张兆春之妻),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上诉人张兆玉因与被上诉人张兆春、耿国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7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兆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兆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张兆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峄东审 判 员 孙 丹审 判 员 于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颜 华书 记 员 高世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