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宝魁与李佃生、李学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魁,李佃生,李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046号申请人:陈宝魁。被申请人:李佃生。被申请人:李学明。申请人于佃芳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40万元存款或价值相当的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陈宝魁以其名下位于青州市衡王府西街188号地税局小区5号楼*单元*层东户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陈宝魁以其名下位于青州市衡王府西街188号地税局小区5号楼*单元*层东户的房产一套(证号: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10034**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期限为;三、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