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向云龙与董政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云龙,董政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向云龙,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董政念,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向云龙与董政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下余28300元,被执行人定于2017年6月20日前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代理审判员 杨 涛代理审判员 赖晓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米加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