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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贾茂鑫与泸州市树风职业高级中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茂鑫,泸州市树风职业高级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43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贾茂鑫,男,1993年3月9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泸州市树风职业高级中学校。法定代表人:徐波,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龙马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市树风职业高级中学校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