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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8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伍思扬与柯琼军、李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思扬,柯琼军,李洁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605号原告:伍思扬,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诉讼委托代理人:吴世全,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琼军,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阳春市,现住阳春市。被告:李洁萍,女,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阳春市,现住阳春市。原告伍思扬诉被告柯琼军、李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伍思扬于2017年4月11日以原告伍思扬与被告柯琼军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伍思扬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思扬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伍思扬负担。审判员 邱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