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邳州市官湖镇新华村新华二庄十二村民小组与石荣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荣生,邳州市官湖镇新华村新华二庄十二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9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荣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邳州市官湖镇新华村新华二庄十二村民小组。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官湖镇新华二村。负责人:王井东,该组组长。再审申请人石荣生因与被申请人邳州市官湖镇新华村新华二庄十二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02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石荣生以其与被申请人邳州市官湖镇新华村新华二庄十二村民小组纠纷已和解解决为由,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石荣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荣生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 倩审判员 曹也汝审判员 姜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