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玲蓉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玲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18号罪犯王玲蓉,女,1991年7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4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玲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王玲蓉等二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0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玲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玲蓉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玲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玲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玲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玲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东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