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永民与韦静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民,韦静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019号原告王永民,男,汉族,1960年9月1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韦静涛,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民诉被告韦静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凯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