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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陕西通达钢铁有限公司诉董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通达钢铁有限公司,董耀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1民初315号原告:陕西通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雄,男,1970年11月01日出生,住陕西省眉县,系陕西通达钢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宏伟,男,1982年03月26日出生,住武功县,系陕西通达钢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董耀辉,男,1970年09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陕西通达钢铁有限公司诉董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通达钢铁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通达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海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