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2民特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秀兰申请朱端常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兰,朱端常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民特72号申请人:李秀兰,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胡浩,长春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大宫,长春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朱端常,住长春市。代理人:朱晓林(系被申请人朱端常儿子),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李玉香,住长春市。申请人李秀兰申请认定朱端常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秀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现朱端常82岁,年事已高,脑力及行动在退化。近年来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辨认亲人。2017年3月3日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端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朱端常是吉林省长春市人,82岁,住长春市南关区盛华小区甲栋4门402室。朱端常与李秀兰为夫妻关系。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正司鉴中心【2017】法精鉴字第F03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载明:被鉴定人朱端常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症),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朱端常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症),完全丧失对自身和周围环境的认知能力,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朱端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