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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保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杨某,张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陈昊序,行长。原审被告:杨某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43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胶州市,本案应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第七条第7.4项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即合同甲方,其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