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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乃朴与徐观政、刘丽英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乃朴,徐观政,刘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019号申请人:朱乃朴,男,195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申请人:徐观政,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址不详。被申请人:刘丽英,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址不详。申请人朱乃朴与被申请人徐观政、刘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乃朴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徐观政、刘丽英银行存款75万元或冻结、查封其等额财产。朱乃朴以其位于滁州市天长路16号20幢501室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乃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观政、刘丽英银行存款75万元或冻结、查封其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於虹& # xB;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人民陪审员 王   维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丁   逸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