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6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永与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房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房山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044号原告:孙永,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满族。被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房山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城皇庙街19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虎,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房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原告孙永与被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房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孙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奕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