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韩卫光、赵崇高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卫光,赵崇高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财保44号申请人:韩卫光,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晓静,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崇高,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人韩卫光与被申请人赵崇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韩卫光以被申请人赵崇高可能可能转移财产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赵崇高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XX村XX街XX弄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号)予以保全。申请人韩卫光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卫光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可能,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准许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赵崇高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XX村XX街XX弄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号),并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抵押设定等手续。本案保全费2520元,由申请人韩卫光负担。查封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申请人韩卫光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盈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