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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三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三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2425号原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铜元局新村18号9栋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9261828F。法定代表人:孙俊,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串炳香,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明,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三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18幢4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237646。法定代表人:王闯。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三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38元,减半收取3919元,由原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金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艺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