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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张荣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88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荣华,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回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羁押,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麻雷晴,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荣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荣华及其辩护人麻雷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张荣华伙同单某(男,15岁,另案处理)、李生忠(男,27岁,现在逃)在本市海淀区翠微路凯德MALL北门处,扒窃被害人张某1(女,25岁)放置于外衣口袋内的OPPO牌R9PlusmA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2元)。涉案赃物已起获发还。被告人张荣华于当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荣华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荣华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单某、张某2、云某、马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荣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荣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荣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