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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恢字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迟辉与刘秀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辉,刘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恢字231号申请执行人迟辉,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刘秀文,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满族,被监禁于辽宁省女子监狱。申请执行人迟辉与被执行人刘秀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2)中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迟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运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