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马志刚与徐树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刚,徐树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560号原告:马志刚,男,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徐树双,男,年龄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刚诉被告徐树双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马志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志刚负担。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