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25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702郭建林申请执行王志先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林,王志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702号申请执行人郭建林,男,汉族,1983年9月11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王志先,女,汉族,1989年9月23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申请执行人郭建林与被执行人王志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2725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志先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郭建林转让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后,被执行人王志先到本院处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志先与申请执行人人郭建林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王志先差欠申请执行人郭建林合同转让款、案件受理费共计28000元;二、被执行人王志先自愿从2017年4月起至2017年11月,每月28日前偿还1000元,余款在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清偿完毕;三、被执行人王志先按照约定偿还28000元后,申请执行人郭建林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建林与被执行人王志先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业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