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302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阜康市虹利建材店与万祥星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康市虹利建材店,万祥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2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阜康市虹利建材店。住所地:新疆昌吉阜康市城北市场东大门。营业执照注册号:652326690052879。经营者:于秀丽,女,汉族。被执行人:万祥星,男,汉族,成年人,无固定职业,租住阜康市准噶尔路。申请执行人阜康市虹利建材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祥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新230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提起申请,本院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605元,未付执行标的56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各类银行无存款财产可供执行,车辆查询无车辆信息,除此之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30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相逢审 判 员 翟光辉代审判员 阿尔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永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