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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辖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安徽融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融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林,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辖终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融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刘林,男,195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审被告: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安徽融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林、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3民初7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安徽融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人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源自屠明全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屠明全将全部债权转让给上诉人,且书面函告了本案全部原审被告。而屠明全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当事人有关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争议的协议管辖约定明确,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另行达成管辖权约定。而本案原审原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故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从屠明全处受让了屠明全对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部分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人屠明全与债务人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的甲方系屠明全,其住所地在合肥市蜀山区,故此合同的管辖协议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此管辖协议对债权受让人安徽融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效。且安徽融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未证明其在合同转让时不知道有管辖协议,也未证明其与屠明全签订的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管辖经原合同相对人同意,故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曹祝萍审判员 魏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法法律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