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天津安信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安信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1829号原告:天津安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南侧。法定代表人:敬彬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熹微,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30号。负责人:张秋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长霞,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博览,被告公司员工。原告天津安信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的保险车辆损失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保险车辆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各自委托公估公司对保险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保险车辆损失鉴定结论相差悬殊,双方结论均不能作为确定保险车辆损失的依据。被告申请重新鉴定保险车辆损失,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屈雅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洪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