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王乃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王乃荣,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执13号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民主路75号。法定代表人:张希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江平,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晟杰,男,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王乃荣,男,汉族,1959年8月1日,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孤山镇杨家畔村。法定代表人:王乃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河滨路兴茂大厦二号楼。法定代表人:高乃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民初61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王乃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新民初61号民事判决指定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雪峰审 判 员 张晓实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庆顺